张泉春-基础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第一节资源税法六、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示】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1.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2.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1)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2)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3.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二)税率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单位:元/立方米)省(区、市)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北京1.64天津0.84山西0.52内蒙古0.52山东0.41.5河南0.41.5四川0.10.2陕西0.30.7宁夏0.30.71.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2.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3.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4.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解释】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5.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解释1】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解释2】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水资源税从量计征情形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一般取用水实际取用水量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提示】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排水量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实际发电量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张泉春-基础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第2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四)税收优惠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