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第六节合同的担保本节重点:1.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担保责任的承担2.保证方式、保证责任3.定金的担保作用、适用情形、与违约金的适用【知识点一】担保概述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岀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以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解读】对于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等特殊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提供担保的问题,总体上依据营利与非营利的性质进行界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除非符合上述两种例外情形。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具有担保资格,订立的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1.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债权人无过错而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三、公司对外担保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