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对托运危险货物的责任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Inc.(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被告:中化山东烟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畜产公司)一、案情1997年8月15日,东方公司接受土畜产公司的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鳄鱼坚强”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托运人为土畜产公司。1997年8月19日晚,当“鳄鱼坚强”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166个,将货物自燃冒烟的OOLU3360121集装箱卸下船,堆放在港区的危险品码头,同时卸下的还有编号为OOLU3429526的集装箱,因该箱散发浓烈的气味,开箱检查时,有6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OOLU336012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鳄鱼坚强”轮将OOLU3360121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于1997年8月21日起航,同年8月23日到达日本神户港,船到日本后,东方公司聘请海鸥海事(横滨)有限公司对船上的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OOLU3360121集装箱的二舱有污染,25个集装箱的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的集装箱在日本的横滨港、东京港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了多起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的索赔,东方公司聘请美国的FREEHILLHOGAN&MAHARLLP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东方公司即委托了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26日和1998年8月对出事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后一次检验东方公司还委托了香港专家EDMONDSON、新加坡专家MULLEN一同参加,几份检验报告的一致意见是货物是由于装载不当引起自燃的。东方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中化公司和土畜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另查明,1997年5月,中化公司与土畜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由中化公司自行对外签约,办理涉案货物出运的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中化公司自己解决,被告土畜产公司提供全套的出口单据,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二、审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土畜产公司作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违反了《海商法》关于托运人应将货物妥善包装并装箱的规定,应对由于其过失而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中化公司仅是实际的货主,与东方公司之间并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与土畜产公司之间的外贸代理协议,不能对抗承运人。同时东方公司对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