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多式联运货损纠纷案原告: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安通公司)被告:广东安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安通北海分公司)一、案情2002年7月4日,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向原告书面报价:自北海中转香港到欧洲基本港(鹿特丹港、汉堡港、菲利克斯托港、利汉佛港等)的运价,40英尺货柜为3500美元,40英尺加高货柜(门至货场)为3650美元,该运价含北海市内、清水江拖柜、报关、码头费、港杂费、理货费等,不含卸车装货费;北海头程船为“桂海102”号、“南方907”号,逢周一、五开船;香港承运人为长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班轮运输,逢周四香港开出;本运价自2002年7月4日至9月30日执行。2002年7月19日,原告与德国埃托夫威科烟花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威科公司)签订一份编号S/CNO.:02SC010烟花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货号3286-108/60“东方明珠”烟花1858箱售与威科公司,每箱单价25.60美元,总价格FOB北海47564.80美元;2002年9月交货,允许分批装运;目的港汉堡,允许转船;由卖方投保一切险;付款方式:装船后电汇付款。此前的6月30日,威科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原告代威科公司办理其从原告处所购烟花的运输、运费支付及保险事宜,由此而发生的有关运杂费及保险费由威科公司负担。2002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签订出口货物委托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发货人ANLIDATRADINGCOMPANTLTD.[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安利达公司)],通知人威科公司,收货人凭指示,目的港汉堡;北海头程船“桂海102”号,提单号BFGA020149;货物为16000箱烟花,装入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英尺货柜(其中有编号为EISU1475464的货柜);在货名一栏中特别载明“Fireworks(烟花)1.4GUN0336”字样;在特约事项栏中载明:1、要求装9月29日前香港开出的船,请贵司(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在合浦清水江基地装柜,运费从仓库装完柜即开始计算;2、运费按2002年7月4日报价单执行;3、请书面确认此委托单。在付款方式“海运费”栏中载明预付。原告在上述记载内容之后盖了“广西合浦公馆出口烟花厂”字样的印章。在该出口货物委托单下部“以下部分由承运人填写”处,被告安通北海分公司注明:1、配长荣公司5个40英尺加高货柜和3个40英尺货柜,北海出运;2、预配大船“EVERUNISONV.0031-060W”;3、出长荣公司船东提单;4、北海收取运费。安通北海分公司负责人詹立志经理以业务员身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