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理论中的法政关系模型*莫罗·赞博尼**著张昌辉***译“法律的政治性代表着现代法理学中的一个—如果不是唯一一个—根本性问题。”①那么,当代法律理论是如何回答法律中究竟含有多少政治这个问题的?对此,我将不同法律理论流派的路径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式的模型。“自治模型”(法实证主义(legalpositivism)和分析法学(analyticaljurisprudence))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描绘为两种有所联系但又各自自主的现象。“嵌入模型”(批判法学(criticallegalstudies)、法与经济学(lawandeconomics)、菲尼斯(JohnFinnis)的自然法理论(naturallawtheory))将法律—政治的关系描绘成嵌入政治的法律。最后,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的现实主义法学(AmericanandScandinavianlegalrealisms)代表着第三种理想模型,名之为“交叉”模型,原因是这些理论将法律与政治视为两种交叉现象。每一种模型都反映了现代法律的独特处境:法律与政治*本文原文为英文,原载于《法律政策:一种法律理论框架》,牛津:哈特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0页。MauroZamboni,ThePolicyofLaw:ALegalTheoreticalFramework,Oxford:HartPublishing,2007,pp.11—60.本文的翻译和发表已获得作者授权。译者对文章首尾的表述稍作了节略和整合。本译文获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意识形态视野中的司法面孔”资助。**莫罗·赞博尼(MauroZamboni),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教授,《立法理论与实践》(TheTheoryandPracticeofLegislation)(原《立法法理学》(Legisprudence))刊物总编。***张昌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学报》法学编辑。①NDuxbury,‘TheTheoryandHistoryofAmericanLawandPolitics’(1993)13OJLS270.208论文倾向于保持作为两种不同现象的特征,同时,又呈现出相互作用的区域,尽管这些区别与互动在范围和强度上存在差异。一、法律与政治论辩:不同的方向、一样的起点在介入对各种法律理论对于法律与政治关系问题的回答进行分类的方法论之前,有人可能要问是否存在“这个”法律与政治问题。换句话说,人们会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代法律理论遭遇这一问题之时倾向于将自身定位于不同的讨论方向上,最终以讨论不同的事情而告终,彼此之间虽有所重叠但几乎可认为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有人会很容易地争辩说,19世纪影响了欧洲和美国的法典化论争引发了这样一种信念:“法律”—正确理解的话,意指普通法—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居于纯粹政治之上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