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测试】与【综合实训】答案第一单元税务登记【同步测试】一、单项选择题(6×2=12分)1、B2、A3、A4、C5、C6、D二、多项选择题(6×2=12分)1、ABCD2、BD3、ABCD4、ABCD5、ABCD6、AD三、判断题(7×2=14分)1、√2、√3、√4、√5、×6、√7、×四、案例分析(64分)(一)答:税务机关处理程序错误。在对单位作出处罚超过10000元,对个人处罚超过2000元的决定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如纳税人不按规定提出听证或听证以后才可以发处理决定书。另外罚款的解缴期限不得短于15天。纳税人自我保护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罚款争议,可先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对其他争议,可以按规定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只能先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答:(1)纳税人违反了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违反了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违反了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规定对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答:县地税局从原告账户上扣缴税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本案中,不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都不存在,县地税局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划走罚款,是执行有效行政决定,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综合实训】实训一税务登记实训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2012年5月10日纳税人名称南京市华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8345556711212登记注册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批准设立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hxrgs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开业(设立)日期2012年1月5日生产经营期限20年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号码企国总副字第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