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湖南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经济法》湖南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经济法》教学团队《经济法》教学团队项目三公司法律制度模块四公司破产法律制度项目三公司法律制度模块四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目录3教学内容2重点难点4教学小结1教学目的1Partone教学目的湖南机电职院《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教学内容教学小结【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公司破产的基本流程2、使学生了解重整与和解的区别【教学方法】案例式教学2Parttwo重点难点湖南机电职院《经济法》教学团队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教学内容教学小结【教学重点】1、破产债权申报2、重整费用与公益债务【教学难点】重整与和解异同爱课程(中国大学MOOC)平台3Partthree教学内容湖南机电职院《经济法》教学团队【导入】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答案】选C湖南机电职院《经济法》教学团队一、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依法清理债务,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公司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湖南机电职院《经济法》教学团队一、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人(1)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湖南机电职院《经济法》教学团队一、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2、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3、上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