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单标准和时间主讲人:章安平UCP600第14条a款: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银行审单标准UCP600第4条a款: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银行审单标准UCP600第4条b款: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银行审单标准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银行审单标准【问题1】开证行的合理审单时间是多久?银行审单时间【问题1】开证行的合理审单时间是多久?银行审单时间【答案1】开证行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最迟装运日期:2015年11月1日交单期:21天信用证有效期:2015年11月15日UCP600第14条b款: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银行审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