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考点提炼】1.物权的分类。2.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和管理主体。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条件。4.地役权的概念、设立、变更。5.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基础行为。2Z2010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有关的物权一、物权的种类(2012单;2014单;2016单;2018单)1.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2011单;2012单;2015单;2017单;2018多)(一)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范围:可于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方式:出让或者划拨等。(3)时间:自登记时设立。3.流转、续期和消灭(1)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书面合同,不逾期;第二,变更登记;第三,房地一起动(房随地走)。(2)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消灭: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三)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理解)2.地役权的设立(1)书面合同。(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变动(1)地役权不得分离转让或分别转让。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资料第1页/共2页(2)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的约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2Z2010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2012单;2013单;2014单;2015单;2016多)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例外情况:地役权变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2、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2012单)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物权的保护1、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