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第十章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第一节资源税的税务筹划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筹划第四节房产税的税务筹划第五节印花税的税务筹划第六节契税的税务筹划第七节车船税的税务筹划第八节车辆购置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资源税的税务筹划一、利用准确核算进行税务筹划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末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缴税。【例11-1】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015年7月一共销售铁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采了伴生矿锰矿石0.2万吨,铬矿石0.1万吨。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采并销售了瓷土原矿0.3万吨。该矿山开采的矿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铁矿石原矿的单位税额是每吨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每吨6元,3元,3元。(1)当该矿山分别核算时。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0×16×40%+2000×6+1000×3+3000×3=15.2(万元)(2)当该矿山未分别核算铁矿石和两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而仅仅知道铁矿石和伴生矿的总量是2.3万吨,瓷土原矿的销量是0.3万吨时,按照资源税的相关规定,应从高适用税额征税。应纳资源税税额=23000×16×40%+3000×3=15.62(万元)由此可知,相对于未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可以减轻资源税纳税义务0.42万元。二、利用相关产品进行税务筹划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一般不可能仅仅生产一种矿产品,大多是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其他矿产品。而且,矿产品加工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产品以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为伴生矿。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因此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仅注重个别元素,当然关于这种元素的矿产品适用税额应该相对较低,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低税率,那么筹划的结果便不言而喻了。只要税务机关受纳税人影响确定了较低的税额率,其效果就达到了。伴采矿,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