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同时也反映需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临时用地监督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为全面掌握各地临时用地情况,加强临时用地监管,部开发了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二、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按照2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三、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