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23年6月1日(此件有删减)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1.支持试点地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对同等新品的全部适用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环保性能等方面)和再制造产品有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共同研究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再制造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验,严防以再制造产品的名义进口洋垃圾和旧品。(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试点地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同上)2.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试点地区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上述航空器指以试点地区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试点地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3.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