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第10章特定目的房地产评估第10章特定目的房地产评估案例导入:李某有一处房产,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300m2,用途为住宅,土地为出让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至2060年9月30日。李某于2005年2月将该房屋改为商店并经营,于2006年6月以3000元/m2的价格将其卖给张某。由于融资的需要,张某于2006年9月30日委托甲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估价结果为2300元/m2。张某认为该估价结果偏低,你认为应如何解释该估价结果的合理性?2007年9月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日为2007年9月30日,乙房地产估价机构受拆迁人委托进行拆迁估价,估价结果为2800元/m2。张某认为该估价结果偏低,因2007年4月拆迁的邻近商铺的补偿单价为4000元/m2。你认为应如何解释该估价结果的合理性?第一节抵押目的房地产评估一、房地产抵押制度(一)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或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该房屋或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若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则也同时设定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抵押人可以处分的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保险的,抵押人为投保人,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有: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