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由商会出面争、抱团闯市场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社会团体是公民实现结社自由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1998年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将社会团体简称为社团。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这一点,体现在社会团体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修改,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是决定社会团体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等方面。也就是说,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重大活动、管理机构的组成、解散等问题,由会员通过会员大会来决定。通过下面利”由商会出面争和整合资源抱团闯市场的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1、“利”由商会出面争市场中,原本包罗万象的政府职能在转、在退,空缺由商会来填。商会不但有填空缺的资格,而且完全有能力把事儿办得干净利落、漂漂亮亮。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以盛产丝绸名满天下。该镇丝绸商会近日办成了一件大事。经该商会出面张罗,组织集团性采购谈判,该镇16家民营丝织企业一次性引进国外喷气织机1000台,合同金额2.2亿元人民币,据说签下了世界织机贸易史上最大的一笔定单。小镇“日织万丈绸”,一年“飘逸”GDP37亿元。去年底的一次行业会议上,不少企业不经意间表露今年要引进织机上技改。商会闻讯,当仁不让地挑起了“组团”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的服务责任。此消息引来了全球四大织机制造商。经商会统一组织谈判,千台织机节约直接采购成本2200万元。供货商日本丰田公司为节约将来的“三包”成本,干脆决定在镇上建立售后服务中心。以往乡镇企业引进设备,官员比企业家还开心,因为可以率团出国考察“开洋荤”。如今乡企改成了民企,官员们没理由再对企业过分表示“关心”———搭车出国的好事没了指望。由商会及时介入服务,企业的个别行为上升为行业的团体性行为,谈判时的身价、底气大为不同;采购的环节费用压缩为原先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商会一竿子插到底,企业除了省钱、省事、省心,还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商会的力量,无形中增强了商会的凝聚力。力量来自商会没有官衙作派的民间行业自治组织的定位与活力。在市场中,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企业选举,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任,吃会员的饭、花会员的钱、替会员办事、为行业代言。拿句流行语概括之,就叫“责、权、利”三挂钩。商会曾伴随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而发育,后来,商会被当成了资本家的俱乐部。改革开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