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本章知识结构图信息主体权益保护6.1主要经济发达国家信息主体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6.3征信机构信息系统安全及内控机制6.2我国信息主体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6.1主要发达经济国家信息主体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征信数据采集限制与保护•征信报告对外使用限制•征信机构的侵权责任与免责征信数据采集限制与保护信用信息的分类征信数据采集中被征信人的权利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立法模式信用信息的分类•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信用信息与敏感信用信息•正面信用信息与负面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记录信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消费者信息的查询记录一般信用信息与敏感信用信息•一般信用信息与敏感信用信息是从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的分类中推演出来的。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在个人信息领域表现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而在企业信用信息领域则表现为一般信用信息和作为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立法中对法定的敏感信息数据类型的确认,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正面信用信息与负面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可以分为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正面信息就是能使信用主体获得信赖与积极评价的一切信息,负面信息则是与信用主体信用相关的非正面信息。•对于负面信息的征集,各国法律均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正面信息的征集则各国态度不尽一致。征信数据采集中被征信人的权利同意权知悉与异议权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立法模式•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分析美国对个人信用数据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平衡考虑了征信业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两个方面的因素。他们立法既为个人征信机构的合理生存和经营保留了适当的空间,也全面考虑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人权方面的需要。美国法律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平衡保护•个人征信机构收集信用数据的法定许可•个人征信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信用数据主体的权利•对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责任方式•欧盟(及欧洲主要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欧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模范和先驱。欧盟国家最先关注信息通讯技术对社会的影响问题,并导致欧盟于1995年制定了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8年10月开始生效)。欧盟《指令》价值倾向明显,覆盖范围广泛,规制程度深,执行机制健全。欧洲理事会协定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基本原则数据质量数据的特殊类型数据安全对数据主体的保护例外与限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护欧洲各国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规•德国信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