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台的《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内容的真题,【逐项解析】、【答案】、【考点穿联】部分作相应修正。P311页(06.卷三.多.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逐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章的规定,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延伸和限制,相邻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当事人约定。故此,A选项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56条、157条、158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66条、167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结合本案,甲的房屋所在土地为需役地,乙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其后甲将需役地上的房屋转让给丙,则丙同时享有地役权。乙将供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丁,则丁作为受让人同时受地役权约束。故此,B选项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C、D选项表述错误,是本题正确答案。【答案】ACDP317页(06.卷三.单.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逐项解析】共同共有财产在我国中主要有三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由此可见,A明显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