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8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1—山西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我省关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的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第四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数据共享交换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报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2—备案.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第五条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省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省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对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市、县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确有困难无法共享的,需向政务数据共享管理部门说明理由;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数据的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