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规〔2022〕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22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1—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现就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原则,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系统集成,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规范统一、公平适度、有序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救”“防”并举,加强整体布局、系统治理,强化因病致贫预警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夯实兜底保障机制;坚持多元共建,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协同发展、互补衔接,推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成熟定型.二、重点任务(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分类确定救助对象.本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以下称“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称“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包括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以下称“特殊救济对象”),以及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特困人员由医保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救助衔接工作.具有上述类别的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二)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1.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照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全额资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