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54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五条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务数据的主管部门为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工作由省大数据中心负责。设区的市网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下列工作:(一)明确公共数据管理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和工作人员;(二)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采集清单和规范;(三)本机构公共数据的校核、更新、汇聚;(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五)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安全管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网信部门负责组建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就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