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9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国英2020年12月30日—1—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资源开—2—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平台融合贯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办理,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本省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共建共用数据基础设施,推进各类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3—据统一目录编制、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第八条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分为总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