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活动和在职员工和董事会重要成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利益,树立公司员工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职业操守,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业务,主要是指各项销售、采购、产品设计、业务外包、工程制作安装、企划推广等业务事项。3、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专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专职人员身份代表或维护的业务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会直接影响到所从事的业务行为的利益的情形。4、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公司销售、采购、产品设计、业务外包、工程制作安装、企划推广等人员已经或拟与之产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存在相关的利益关系,但仍然继续参与执行业务的行为。5、公司所有员工和董事会重要成员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恪守公正、廉洁的作风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公司造成损害。6、在接受业务之前,员工和董事会重要成员应当就相关利益关系向公司做出申报和声明。在确认业务合作方与员工和董事会重要成员间没有利益冲突或取得公司书面同意给予豁免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该员工或董事会重要成员开展相关业务行为。7、销售、采购、产品设计、业务外包、工程制作安装、企划推广等关键职位人员和董事会重要成员需要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利益冲突关系和行为定期申报手续。8、本公司员工和董事会重要成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8.1业务专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销售、采购、产品设计、业务外包、工程制作安装、企划推广等事项上采取任何影响公正商业行为的行动。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8.2公司在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发生业务交易。8.3公司在职人员不得任何兼职。9、公司员工和董事会重要成员在接受处理相关销售、采购、产品设计、业务外包、工程制作安装、企划推广等业务过程中,若有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行为,必须主动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10、对于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行为的情况,公司有权要求:10.1专职人员在接受任务和执行商业活动行为之前说明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10.2对于有利益冲突关系的在职人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11、公司管理层在履行管理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