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和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转让协议、采购合同、装修合同、租赁合同、保密协议等。第三条除即时结清的合同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按合同档案管理规定,一并保存归档。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第五条合同是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所有员工均应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第六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的合同外,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必须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方可从事合同签约行为。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授权委托期限、权限范围,否则自行承担越权的法律后果。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签订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资格审查;(二)负责进行商务谈判;(三)起草合同文本;(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五)协助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或办理授权委托申请,在取得授权委托书后签订合同;(六)组织合同履行;(七)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八)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九)指定专人对所承办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归档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办同一合同时,须指定一个主承办部门履行上述管理职责。第八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查合同的可行性;(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第三章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第九条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各部门、各分公司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除合同续转或已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对方当事人外,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