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和盈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第三条财务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工作量或消耗统计数,提取相关费用。第四条预提费用的范围:1、其他需要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费用事项,如生产耗用的水费、电费、材料费、燃料费等;第五条预提费用的确认原则,按照真实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预提费用范围内的相关费用,应于当期及时预提。第六条基础资料收集:(一)预提其他费用应当取得的主要证据:a)水费、电费、材料费、燃料费、物业费、租赁费相关的基础数据;b)不能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的说明;c)其他相关证据;第七条财务部门在办理预提费用会计处理时,应当坚持以下程序:(一)对报告期的经济业务进行认真清理,拟定预提费用项目;(二)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收集,编制相关证明文件;(三)实地盘查相关实物和资料;(四)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办理会计账务处理,预提费用要经相关部门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第八条预提费用分析,所属各部门应于年末,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提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算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预提数与实际数差异率超过10%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原因。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预提费用的审核和监督,防止利用预提费用项目调整成本。对不真实和误差率高的预提费用,应当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一)部门负责人对预提费用的真实性负责;(二)财务机构负责人对预提费用额度的准确性负责;(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