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对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账账相符,同时为了确保集团财务合并报表的及时准确编报,特制定本标准,请公司严格执行。第二章关联方范围第二条明确关联方单位名称。第三条向上述范围内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第四条向上述范围内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等其他非日常经营性交易。第三章对账第五条公司财务人员每月月末需主动与上述范围内关联方的财务人员核对交易金额,具体包括:开票金额、暂估金额、收付款金额、往来余额以及挂账的往来科目、现金流科目。第六条公司如下规定进行对账:(一)每月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必须做到账账相符,即记账的交易金额必须一致,往来余额必须一致,往来会计科目必须对应(应收账款对应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对应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其他应付款),与各公司的关联交易核对到最明细级科目。(二)关联交易涉及资金的还要核对双方选择的现金流项目是否对应。第七条公司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对账:(一)发生关联交易并取得发票挂账时,财务人员收到相关部门挂账手续,就交易内容及金额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对,核对无误挂账,核对不符则退回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待相符时挂账。(二)发生关联交易付款时,财务人员收到付款通知单,审核无误后,与关联方财务人员进一步核实付款前往来余额,相符则签字确认,交经办人继续履行付款手续;如果不符,则需要与对方进一步核实以往发生额,直至找到差异原因,如果是本公司错误,责成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出具调整说明,如果是对方原因,则督促其修改,待双方均对账相符后签字确认。出纳付款后及时通知关联方财务人员查收。(三)发生月末暂估关联交易时,财务人员在结账前,提示供应或其他部门相关人员与关联方业务员核对本期交易数量及金额,存在结账时点差异的,经确认无误后按差额办理暂估手续;财务人员收到暂估单挂账后,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对本月及本期累计交易金额及期末往来余额、核算科目,核对相符后双方盖章确认,形成对账单。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公司凡未做到与关联方账账相符,或未按要求或不及时提交对账单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处罚。第九条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第十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