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和投资机构监督公司的要求,同时为确保公司商业机密安全并避免误导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境外上市地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附属公司)负责人(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保密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和单位。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统筹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应对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公司总裁办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法律顾问代理行使职责。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内幕消息就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a)关于(i)公司的,(ii)公司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iii)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b)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在判断关于公司股份的消息或资料对公司证券的价格而言是否重大时,须视乎该消息或资料会否影响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股份的交易的人决定是否买入或是否沽售公司股份,及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在公司整体业务的背景下,该项事件或该组情况的预期重要性;(二)该等消息或资料与上市证券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的相关程度;(三)消息或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及(四)影响有关上市证券价格的市场可变因素(这些可变因素可包括价格、回报、波幅、流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