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报告亦可由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和/或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于香港提供。本报告的版权仅为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报告亦可由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和/或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于香港提供。本报告的版权仅为我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中金公司研究部分析员:王松柏wangsb@cicc.com.cn(8610)65051166要点:融资融券研究对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短期影响有限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交易额有一定的放大效应。融资融券交易对日本交易额的放大比例在10%~20%之间;而对台湾交易额的放大比例在20%~50%之间,由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化程度和投资者融资方式丰富程度不同是导致放大的比例不同的主要原因。融资融券收入对证券行业的重要性高度取决于融资融券模式。融资融券收入在日本证券行业收入中的占比在0.5%~2.5%之间;而美国的融资融券收入在证券行业收入中的占比在3%~11%之间,不同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导致融资融券收入占比差别较大的主要原因。目前国际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模式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韩、台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下,融资融券的中介功能完全由证券公司来实现;在专业化的融资融券模式下,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功能仍然由证券公司来实现,但转融通功能由带有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实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以此推断,中国融资融券的基本模式采取以日本、韩国和台湾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的可能性较高。我们推测中国融资融券的开展有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由试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开展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并逐步推广到整个证券行业;第二阶段:在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并正常运作之后,择机开展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在第一阶段,由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有限,可供融资融券的证券和资金也十分有限。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必须以自有证券借出给投资者,而借出股票将使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