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涉及的主要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政策解读:1.单位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个人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2、(境内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