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货运保险《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与费用•风险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在海运保险中,仅指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意外事故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指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破碎、淡水雨淋、受潮、串味、沾污、钩损和锈损等。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等•损失与费用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发生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者货物不能归原物主所有的情形,具体包括: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2.保险标的物丧失;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海上损失按损失程度划分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损失性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收回所有权等行为所需的费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具体包括:1.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2.为收回标的物所有权要花费的费用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3.整理受损的标的物并续运到目的地费用超过标的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4.修理受损标的物的费用超过标的物修复后的价值。发生推定全损后,有两种处理办法:1.按部分损失赔偿;2.通过“委付”手续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损失赔偿委付构成条件:委付通知应及时发出;应将全部被保险货物进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为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