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刘世定规划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社会规划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以社会治理机制为视角文/刘世定在规划研究中,存在两种取向:一种可以称为工程学取向,即把规划视为一种纯粹的工程技术;另一种可以称为社会学取向,即将规划看作社会构造中的组成部分,看作社会互动机制或社会治理机制。本文的讨论将沿后一种取向展开。合约:治理机制的核心我们将治理视为制度安排。制度的核心是社会成员对互动方式的相互认可,而这种相互认可,正是合约的特征。在社会意义上,合约不仅是法律合约,而且包括当事人依据惯例、习俗等社会规范达成的承诺。不论是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的合约,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行动者之间对他们的互动方式的相互认可、同意,这是合约的精髓。当我们从合约角度透视规划时,并不意味着任何有合约特性的规划都是完整的、完全的。由于合约形成和实施成本的存在,现实中的规划,常常具有不完整合约和不完全合约的特点。所谓不完整,是指缔结规划合约的各方对互动方式没有达成一致认可,业已出现的冲突和摩擦尚未解决;所谓不完全,是指缔约各方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条件不能形成周延的认知,一些条件下的行为准则未能在规划中包含。在对规划的治理机制分析中,区分不完整性与不完全性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对应着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不同问题。不完整性多产生于需要多方互动、多方缔结的合约中。例如,当一项城市规划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之间没有形成一致赞同时,这项城市规划就具有不完整合约的特点。不完全性则是现实中多数合约都会出现的问题,它主要和人们对未来有限的认知能力、高信息搜集成本和未来的不确定性难以预估有关。复杂情境下的合约很难达到完全。阶段特征:治理机制的具体形态描述规划作为治理机制的最简单理论模型,是独裁者博奔模型。在该模型中,规划者推出的任何方案,其他行动主体都将接受实施。这种特征的治理机制虽然存在,但是可观察到的大量规划不具有这样的特征。本文关注的规划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在三个阶段上发挥着治理功能,即规划制定阶段的“事前协调”、规划实施阶段的“目标一过程实施”、规划实施结束后的“事后调整”。在现实中,规模较大的企业、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大都具有这样的特征。具有这件的特。口其有这仟的特征:它在三个阶段上发挥着治理功能,即规划制定阶段的“事前协调”、规划实施阶段的“目标一过程实施”、规划实施结束后的“事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