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卷第6期2023年11月Vol50No6November202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管理主义视角下的刑事司法王汀刘计划摘要:管理主义在刑事司法中的表现包括效率、成本、管理、“顾客”四个核心要素。在管理主义的影响下,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中的效率价值得到强调,刑事诉讼进程逐渐由多主体共同推动,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刑事司法本身具有管理主义的色彩,引入管理主义可能带来诸多风险。面对席卷全球的管理主义浪潮,我国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应首先夯实保证司法公正的程序基础,同时根据本国国情对管理主义进行扬弃。关键词:管理主义;刑事司法;绩效考核;刑事诉讼;司法公正DOI1013734jcnki1000-531520230320收稿日期:2023-07-12作者简介:王汀,女,四川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E-mailwangting072@163com;刘计划,男,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学者们普遍关注到刑事诉讼制度出现的新变化,即各国诉讼程序的设计更加追求效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理论分类已经无法解释实践中的新现象。因此,不少学者试图更新传统的理论框架以描述刑事诉讼程序出现的新变化,现有描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观点认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呈现“融合”趋势,认罪协商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元素的体现,“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在具体制度的选择上,也一定程度体现出趋同之走向,其中认罪协商制度即是典型”①。第二类观点认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新模式正在形成。有学者提出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为代表的“放弃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的“第四范式”②,基于对这一新诉讼形式基本特征的不同认识,学者们给予其不同的名称,如“合意式诉讼”、“协商性司法”等③。上述两种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认为近期的新变化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体现,后者认为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在形成。上述两种理论简明地概括了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程序的新发展,具有启发意义,但观察的角度仍较为狭窄,均局限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学者因为观察角度的局限性而陷入了认识误区。如大陆法系国家确立认罪协商制度可能确实受到了当事人主义的影响,但这一观察视角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主义国家本身的变化被忽视。一个典型例证是,很多学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