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学术探讨AcademicDiscussionPATENTAGENCY专利代理关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研究探讨陆磊(博睿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20)摘要: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程序中,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其中,“合理解释”为“最大解释”的前提;在专利文件没有特别限定或特别限定不清楚,以及所属技术领域没有通常含义时,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对于功能性特征,由于专利文件未清楚而全面地界定,并且所属技术领域也没有通常含义,因而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关键词:专利;权利要求;最大合理解释;功能性特征;解释的时机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关于专利保护的范围,我国专利法有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专利法》的第三章涉及专利申请的授权程序,其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七章涉及专利获得权利后的保护程序,其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上二条基于专利申请和保护的不同视角,都在阐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含附图)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无论在专利的授权还是确权和侵权程序,均需要依据说明书清楚地界定权利要求所描述的范围。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纳幕尔杜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①中认为,“尽管2001年《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位于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中,但是,这一规定当然应当类推适用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程序中,如何基于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在说明书无法解释时如何理解权利要求,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有益的探索。一、“最大合理解释原则”的渊源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的程序中,可以适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其最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在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②(以下简称2015行政判决书)中提出。2015行政判决书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①参见(2016)京行终5347号判决书。②参见(2014)行提字第17号判决书。Academic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