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PRACTICEDISCUSSION1372023·08总第241期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与规范,文物文化资产作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也应当进行科学的确认和计量。文物文化资产有其特定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其管理与核算工作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的规定,科学界定资产内容,选择适合的计量属性。但是文物文化资产作为一项独立单独的资产类型,开展会计核算的历史相对短暂,今后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科目的界定,用适合的计量属性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提高资产管理水平,从而促进文物文化资产价值的发挥。一、文物文化资产相关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文物文化资产”作为一项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历程,最初“文物文化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大类中的一项会计科目,此后经过政府会计制度的颁布与修订,“文物文化资产”开始独立于“固定资产”科目,与之并列,作为单独的资产类型核算。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就曾指出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等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设立“文物文化资产”会计科目,属“固定资产”大类。此后在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2016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都是将“文物和陈列品”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文物、陈列品、藏品的定义未给予清晰界定。2017年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颁布,首次增加了“文物文化资产”一词,此后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文物文化资产”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类型,与固定资产并列,都属于非流动资产的范畴。文物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国有博物馆的会计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使用“文物文化资产”会计科目开展相应的核算工作。2022年6月《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文化资产的包含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创衍生品、标本模型以及其他藏品,都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范畴,例如博物馆中的藏品,就是文物文化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对文物文化资产设立总登记账。所以文物文化资产相对于固定资产的明细类别,还增加了文创衍生品和其他藏品,其范围更广。文物文化资产会计核算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