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视野总第247期20农村经营管理2023.9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在集体共有资源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乡村治理的组织载体(本文指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组织形态上有社区性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等,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扩大集体经济资本积累,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提上日程,人们对出台一部符合国情、农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十分期待,以期依法推动解决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层次偏弱、不少地方集体经济薄弱、治理结构不规范等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乡村振兴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架性法律,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为融入和对接市场经济奠定制度基础;明确农村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财产权范围及权利,构建产权清晰、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的中国特色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保障集体和成员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有序、管理民主、充满活力、治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保障自主经营权;构建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实现共同富裕的组织平台,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乡村振兴,筑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基。农村集体经济定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印发)提出,“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追溯历史渊源,在马列主义文献及我国法律、政策性文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社是交替使用的。马列主义文献将集体经济表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作为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手段设计的。我国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凡涉及所有制性质一般使用集体所有制经济,凡涉及经济形态一般使用集体经济,涉及劳动组织形式一般使用合作经济或合作社,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提法有所不同,但指向是清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必然具有法律属性。目前,《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未对市场主体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界定,但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作了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