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民法彩色笔记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与民事权利紧密相联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既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人格权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身份权按内容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财产权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支配权按作用请求权→只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形成权(高频考点)民事权利绝对权(对世权)→物上请求权按效力范围相对权(对人权)主权利按依从关系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按派生关系救济权→均为请求权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第1页共95页民法学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㈡.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