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30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五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三章基础测绘第九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