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1997年)、《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2009年)、《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测国字〔200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五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行业及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六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经本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并接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测绘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并保障质量管理制度有效运行。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查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生产作业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管理。第九条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第十一条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第三章成果质量管理第十二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