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02-17浏览次数:27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对全省地理空间定位、地理空间数据和全省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测绘航空摄影依法进行审核。(二)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全省重大测绘项目,建立“数字甘肃”地理空间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种地图的编制和更新,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四)依法对全省测绘资质、资格及测绘市场行为进行管理。(五)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三条有关部门、单位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采取合作、合资方式从事测绘活动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质量依法实施监督。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验收。测绘仪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定。第二章测绘基准和基础测绘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大城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市、县(市)及建制镇、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设区的市,其市区地域连续的,不得分区建立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第六条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基础测绘工作:(一)在国家统一大地控制网基础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网;(二)全省1∶1万或者1∶5千比例尺地图测绘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更新;(三)建立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四)编制全省普通地图;(五)省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