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二编著作权——第六章邻接权第一节邻接权概述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是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完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1.共同点在于:(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2.区别在于:(1)它们的主体不同。(2)它们的客体不同。(3)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4)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第二节出版者的权利一、出版者权的概念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出版系指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的能够阅读或可看到的作品复制品。出版者权的主体一般包括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并且大多以印刷形式进行复制。出版者权的客体包括出版者所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设计等。二、出版者权的内容(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1.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2.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产生于合同的约定,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3.在我国,只有经国家授予出版资格、依法设立且有权经营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才能从事图书出版活动。(二)版式设计权1.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字型、篇章结构安排等。2.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3.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三、出版者的义务(一)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自考365(-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