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四编商标权——第十九章商标注册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极少数商品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以外,绝大多数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即实行自愿注册。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条件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1.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以商标使用的事实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2.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直接叙述商品名称、质量、功能、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因缺乏显著性,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但是,如果此类商标通过长期的使用,逐步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可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即具有了“第二含义”,则应认为其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注册。(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声音。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域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