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601五、《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1999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1.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1)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3)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4)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5)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2.规划审查的重点3.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1)前期工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认定。然后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最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2)上报要求。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3)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4)协调意见(5)报批。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国家于1992年12月4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2.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3.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1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