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七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2)不正当竞争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市场竞争立法借鉴了分立式模式,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了两类对象: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信、公平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类是影响市场机能正常发挥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理由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法条竞合及优先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第二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概述(一)商品假冒行为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他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等方面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可以分为三类:(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