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601二、《行政复议法》1、基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第四条【行政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第五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六条【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第八条【申诉与诉讼】2、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第十条【法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一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及内容】第十二条【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第十三条【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第十四条【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第十五条【不服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第十六条【不得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法定时限和处理意见】第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的三种情况及期限】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三种情形】4、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审查的办法】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受理行政复议及书面答复期限】1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