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二编著作权——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一、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至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可能有多人同时或者先后独创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二、作品的类别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9类:(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兴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戏台表演。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们是我国独有的一类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指以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杆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6)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形式等。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不予保护)1.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