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四编商标权——第二十章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一、商标注册无效补正制度的意义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二、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1.第一类无效事由禁止使用的;禁止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通常不涉及第三人利益。2.第二类无效事由同“相对异议”理由,通常涉及第三人利益。三、注册不当商标无效宣告的补正程序1.对第一种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无效,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均不受期限限制;对第二种注册不当的商标,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一般要在核准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提出,但是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无效宣告申请权不受5年时间限制。2.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自考365(-www.zikao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