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二、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本门课程学习的重要内容。三、补充知识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即著作权,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1994年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总括的类别相当。我国《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和《知识产权协定》非常接近。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一)权利本体的私权性(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专有性的法律表现:第一,独占性。第二,排他性。2.与所有权的区别:第一,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第二,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1.知识产权效力只限于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