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更新QQ群:180542561各类资料购买联系QQ:537084732第三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概要:第三章共包括3节、4个考点(全部为掌握层次),考试中一般会涉及1-2个题目。第一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内容(掌握)重点: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规划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2.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权力与方法(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知识点2:规划编制的监督检查(重要考点)1.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各类、各层次规划的编制组织主体,基本可划分为两类: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