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知识产权法第四编商标权——第二十一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一节注册商标的续展一、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我国《商标法》遵循国际惯例,对国内外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统一规定,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二、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第二节注册商标的转让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为转让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为受让人,转让的结果是使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发生了变更。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1)连同转让原则。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目前,美国、瑞典等国的商标法采取此项原则。(2)自由转让原则。自由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不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在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与营业分析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三、注册商标转让的形式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防止人为制造混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