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攻坚-刑法2主讲教师:潘琪授课时间:2019.04.01粉笔公考·官方微信1理论攻坚-刑法2(笔记)【说在课前】1.本节课学习刑法的第二板块内容,讲解第5、6、7、8节。2.第5节讲解共同犯罪,重点在于理解,掌握课上老师所讲的例子、关键词,切记不要开脑洞,因为共同犯罪的刑法学说特别多,我们应付公基考试,只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公基考试命题的知识点和框架即可。3.第6、7、8节讲解刑罚论,只要能记住、背会就能拿到分。第五节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成立条件1.必须二人以上(主体)。2.必须有共同故意(主观)。3.必须有共同行为(客观)。【解析】1.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是共同犯罪:(1)必须二人以上:在刑法中,“以上”和“以下”都包含本数,两人以上指包括两人(≥2人)。(2)必须有共同故意:一个人故意,一个人过失,如张三想要越狱,狱警睡着了,张三越狱成功,张三是故意犯罪,狱警是过失,此时不是共同犯罪。(3)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是指干一样的事,指朝着一个目标,有意识联络,即相互商讨,共同协作,如一个人出谋划策,一个人具体实施。如潘某和王某两人去李某家偷东西,潘某进去偷,王某放风,偷了10万,潘某分9万,王某分1万,此时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潘某和王某二人,人数满足要求;共谋去李某家盗窃,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潘某进去偷,王某放风,有共同的协作,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二人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二)排除情形1.同时犯。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3.间接正犯。【解析】共同犯罪的排除情形:2(1)同时犯:偶然遇见。如潘某去李四家偷东西,到了李四家发现家里还有个小偷在偷东西,潘某和小偷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潘某和另外一个小偷的相遇纯属缘分,没有事前的意思联络,定各自的盗窃罪。(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如张三和潘某去李四家偷东西,潘某偷完东西后走了,张三偷完东西还杀了李四,张三杀人的行为是超出盗窃之外的故意,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杀人的行为是张三干的,张三自己担责。(3)间接正犯:将他人当作犯罪工具来利用,犯罪分子是间接正犯,被当作工具的“可怜人”不犯罪。①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潘某让精神病人给她偷东西,精神病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潘某是间接正犯,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②利用他人不知情:如医生想要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