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2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第1页第三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各种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规划条件的变更;二是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等)。规划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其变更必然需要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撤销;同理,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其变更必然需要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变更或撤销。一、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规划条件作为用地规划许可的核心内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建设项目开发强度等多项规划指标,一般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1.变更程序(见图2-24)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