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2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第1页六、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内涵广义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等。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利),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实现的总合。其中,步骤是指行政过程的必经阶段;方式是指行政活动过程的方法和形式;时限是指行政行为完成限定的期限;顺序是指行政行活动完成的先后次序。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3)正当的原则。(4)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5)复审原则。由于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6)效率原则5.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在法定情形下告知)申请听证权。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出示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